「對啊,我們平常投票選民代,都是不能亮票的啊。結果這些民代自己選立法院長卻亮票,不是知法犯法嗎?」B男點點頭應和。
「嗯...你們記不記得前年台南市議會選議長的事情?那次的事情是民進黨在台南市議會選議長,明明民進黨黨員明顯佔多數,結果投票結果卻是國民黨黨員獲勝。因此爆發賄選弊案。」C男問道。
「噢,那個案子不是最近才一審判下來說當選無效嗎?」B男說。
「對,我問你們。你們都住台北市,台北市議員現在是國民黨的比較多,所以議長選舉不意外也是選出國民黨。我們就來做個假設的情境,如果那時候議長選舉最後爆冷門選出民進黨,你們會有什麼感覺?」C男一邊問著,一邊攪拌著咖啡。
「當然明顯一定是有鬼啊。有人跑票才有可能這樣。」A男回答。
「那你會不會想知道,是哪個議員跑票?如果跑票的議員是你選出來的,你會不會生氣?」
「當然會想知道。我今天投國民黨立委,當然也就希望議長選出來的也是國民黨的。他跑票就等於是對不起選民啊。」B男說。
「所以議員是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所以議員他的在議場內的所有行為,理論上應該要對選民負責,所以選民有權利要求知道議員他是怎麼投票的。你們應該也同意吧?」
「嗯,對呀。因為我投票給他,就是希望支持他們這個政黨啊。」B男點點頭。
「可是我們現在無法知道的原因是,不管是地方自治法內關於議長的選舉規定。或是像這次立法院選立法院長的選舉。法規中都有規定是不能記名投票的。以立法院院長選舉來說,現行『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就有規定,選票上若記入其他文字及符號者。會被視為廢票,這個規定,等於間接規範立法院長選舉屬於不記名投票,因為你不能在票上寫自己的名字。我們今天先姑且不論政黨想要控制黨員投票意向這件事情到底合理不合理。如果今天立法院長的選舉規範是記名投票的話。兩黨要自己找自己跑票的立委就會很容易,而人民檢視自己選的立委在立院選院長支持誰也會很容易。但由於現在是不記名投票,就變成要達到上述兩個目的,只能靠立委自主亮票。但假如立委都不想亮票,是不是也相對給了立委彼此賄選的空間?你要想想,像地方議會議員最多也不過六七十人,現在立法委員也不過一百多人。加上不同政黨我們以一半計算,你只要賄選少少的人就有機會當議長,比他們議員選舉賄選還容易還省錢咧!假如地方議長選舉是規定要記名投票,那我想台南市議會也就不會發生賄選跑票的事件。」
「嗯...我同意你說議長選舉應該要記名投票,可是現行法規就不允許亮票啊!」A男想了想,低聲說道。
「其實現行法規針對立法院或地方議長選舉,只有關於不記名投票的規範。但並沒有針對亮票有任何明確的法規喔!我們一般說亮票違法,是指人民選民意代表,因為是依照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人民投票屬於不記名秘密投票,法律上也明確要求不能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但人民投票跟立院議長投票,所適用的法條並不相同。所以我們並不能那麼直覺得說,人民投票不能亮票,所以議員選議長投票,也不能亮票。基於這個理由,如果民進黨過去有針對議長投票亮票行為批評過國民黨的話,那這樣的批評本身確實不當。」
C男喝了一口咖啡後,繼續接著說。
「我覺得我們要去思考的是,一般人民投票選出民意代表,跟民意代表投票選出議長。雖然表面上看都一樣是投票,但他們的意義卻不相同。人民選出民意代表,是賦予他們代理我們在議場發言與監督行政單位的權力。而站在人民的立場,為了避免民代在取得權力後迫害沒有選他的人,或是刻意對有選他的人有利益輸送,秘密投票是應該也是必要的。但民意代表選出議長,他身上背著的是人民的託付。以責任政治的角度來說。民意代表在議會,不管是地方議會,還是立法院,都應該立法規範他們的投票要公開,這樣才能說得上是對選民負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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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http://goo.gl/uRQ11d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goo.gl/QE1ws8
最高法院決議 正副議長選舉亮票均無罪
http://goo.gl/IMIPZT
民進黨提修地制法 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投票
https://goo.gl/NTndJ3
【監督國會】
國會調查兵團立委言行資料庫 https://cic.tw/
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 http://ivod.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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