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立法院職權之四: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國家關係...如果不是常出國的人,應該會覺得這離自己很遙遠吧...』
蒂瑪泡了一壺花茶,準備來做今天的功課。

『雖然很多詞彙搞不太懂,不過多看幾次,多查些資料,好像慢慢比較有fu了,準備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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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之四】
立法院可決議範圍中的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我把這幾項歸類為國家關係類。原因是這幾項都跟其他國的互動、交流有所關係。

◎宣戰案是指中華民國對他國宣戰。

◎媾和案是指當中華民國與他國正在交戰時,欲和議停止戰爭,也就是停火協議的意思。

◎條約案是指中華民國與他國或是國際組織所訂定的國際書面協定,可以用的名稱包含條約、公約、協定。主要是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是人民權利義務且有法律效力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329 號:http://goo.gl/Y1K1Zc
條約案簡單來說,就是類似企業與企業之間簽訂合約一樣。只是變成國與國之間的合約。

◎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有分廣義跟狹義的定義,廣義泛指總統+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所掌管的事項,都屬國家重要事項。但這樣的定義太寬,且會違背憲法上的五權分治,容易有爭議。
而狹義的定義是跟立法院有密切關連的職權,且非總統或其他四院可以單獨決定的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釋論 p228:http://goo.gl/vTAhk6)
(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範圍不明確討論可見「月旦法學雜誌第218期」p46:http://goo.gl/VMi53n)
----->感覺上範圍定義還是非常不明確,這是否會有很多的操作空間呢?

上述幾項由於都牽涉到國家關係,所以一定都要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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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起來,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從字面上來看,應該是屬於條約案囉?』
闔上筆電,蒂瑪若有所思。

『...我怎麼記得之前看新聞的時候,總統有提出另外一個說法,等等....』
皺了皺眉頭,好像想到了什麼,重新翻開了筆電。

『不太對...到底是哪裡不對勁?』
蒂瑪決定今天晚點睡,要把一些事情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