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女一邊攪拌咖啡一邊說。「我本來覺得那個班表有問題,因為理論上勞基法有規定每月延長工時的上限,以現有勞基法來說,即使是原本就有規範指定行業可彈性調整的法條來看,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加上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四十六小時。那先不管班表細節,單純算數學的話,(48時/7天)x31天+46時=259來看。理論上怎麼排其實每個月都不可能超過259小時。即使假設修法提高加班時數上限54小時來算,總計一個月工時最多也是267小時。」
B女停下來喝了一口咖啡,又繼續說道。「理論上一個月總工時超過這個時數的班表都應該違法。但是後來看到新聞寫說:『勞動部官員不願正面回應此班表是否合法,但表示此班表同樣是檢視跨月中間連續上班的極端案例,這種極端班表企業使用機率不高,且其總加班時數也未超過勞基法認定標準。』
這段話我看最大的問題是,勞動部對所謂『每月加班時數』的計算基準給不出明確的答案。因為基準不同,就會造成這個班表是否合法的差異。勞動部的態度給我感覺很曖昧,這點很糟糕,難怪大家根本不相信勞動部。」
「我聽不太懂你說的基準問題耶,那是指什麼。」A女問。
「就是說,要確認勞基法中的『每月』是指連續一個月嗎?還是『曆月』?』」
「連續一個月跟曆月有差嗎?」
B女拿起了紙筆,在紙上畫了一個月曆,橫跨一到二月。然後指了其中的一天。「假設起算日是1月20日,連續一個月就是不管你今天起算日是哪一天,往前算或往後算的一個月,都不能超過總工時。
曆月的意思,就是照日曆的月份做查核。以每月月底作為計算總工時的切點。那假設班表故意排集中在1月下半跟2月上半,就會出現336小時的極端班表。但因為切點是用月底,正好切在中間,所以1月跟2月個自的總工時都沒超過。但如果用跨月一個月去算就會超過。
假如每月指的是從當下起算連續一個月。那理論上即使跨月計算336小時就是違法的。可是當勞動部的態度是『是檢視跨月中間連續上班的極端案例,這種極端班表企業使用機率不高,且其總加班時數也未超過勞基法認定標準。』,就代表他們是用『曆月』在解釋每月。
那為什麼同一部勞基法,講到七休一的時候,指的是連續七天,不管七天是否跨月,也不管七天是從星期幾開始算,反正就是連續七天,但講到每月的時候,就自動變成曆月而非連續一個月?」
「聽起來給人感覺是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橋。」A女皺了皺眉頭。
B女嘆了口氣。「是啊,我一開始看到班表這樣排,還一直跟朋友說這樣排有問題一定是違法的,因為我覺得每個月工時上限應該要像七休一原則一樣,是用連續天數,也就是連續一個月來解釋,我們不能因為反對這次勞基法修惡,然後即使是錯誤的見解也拿來當作反對的理由。
我覺得要用連續一個月解釋每月的原因,是因為有的人領薪水是25日,有的人領薪水是5日。他們計算加班費的月基準不一定是以曆月為單位,那當然法律解釋也不應該以曆月為單位。
但是發現勞動部的態度反而證實大家的擔心是真的,我又覺得很生氣。這就是勞動部本身在解讀法律的方式根本缺乏一致性。那民眾當然會根本性的不相信勞動部所有作為。
如果勞動部真的有心避免極端班表,那修法就要在法條中定義『每月』的意義是什麼,看是曆月還是連續一個月,搭配原來的加班時數上限規定後,大家才不會有極端班表的疑慮。現在寫『每月』的作法就是故意不在法條上寫清楚,事後解釋再來看狀況調整,被立委質詢的時候不當場回答說明清楚,離開了立法院質詢事後再來說『這種極端班表企業使用機率不高,且其總加班時數也未超過勞基法認定標準。』這種幹話,行政單位用這種態度在看待法律真的非常的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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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murmur】
大家好,我是蒂瑪小姐咖啡館的小編就以。最近勞基法吵得很兇,各種訊息很多,忍不住把跟朋友討論的過程做個紀錄跟整理。過幾天再來聊聊換班間隔時數11小時彈性8小時的問題。但短期內還沒辦法恢復以前的更新頻率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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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級班表30天可上班336小時? 勞動部:極端案例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4933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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