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警察該聽誰的?

一對情侶進到咖啡廳,點了晚餐之後,就聊了起來。

「你有去跟歪頭郵筒拍照嗎?」T女問。

「沒有耶,雖然我曾經有很想去拍,但後來看到新聞說大家為了拍照排隊,又有點覺得排隊拍也太瘋了吧,雖然我還是會想去拍啦,但是我也不想為了拍照去排隊,所以之後有時間再說吧。」P男說道。


「我覺得這滿諷刺的,網路上有人畫一則漫畫,說郵筒歪頭大家願意排隊拍照,樹倒了卻忙著怪罪清潔人員為什麼不趕快把樹清掉。」

「有啊,我有看到那一篇漫畫。我還有看到另外一則漫畫,再說為什麼台灣行道樹這麼容易倒,其實跟我們怎麼種樹有很大的關係。我有個感覺,我們太習慣看問題都只看表面,結果都沒有去想過系統性的問題。話說我最近在針對前陣子一個新聞找資料,感觸就很深。」

「什麼新聞?」

「就是7月23日,學生闖入教育部的時候,警察抓人,連同三位記者都被抓的事情。當時記者被抓之後,柯p的處理方式很不好,他說他不會處罰張奇文,被大家罵了臭頭。」

「我也覺得記者被抓很扯。」T女點點頭。

「我覺得奇怪的是,為什麼這麼明顯侵害新聞自由的事情,他會說他不處罰張奇文。過了幾天之後,我就看到一篇文章,交待了那天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我才理解他當時為什麼那樣處理,但是那篇文章提了一些東西我看的不是很懂,所以我就去多查了一些資料,又讓我發現我們真的有很多制度上的問題應該要被檢討。」P男說完皺了皺眉頭。

「制度問題?怎麼說?」

「先從那篇文章的內容講起吧。他提到其實那天下令張奇文要逮捕進入教育部的學生、媒體記者的人,是北檢檢察官。所以為什麼柯文哲會強調不是他下令的。然後我就覺得奇怪,檢察官有下令警察逮捕學生的權限嗎?」

「我還真沒想過這個問題。」

「結果以現有法規來說,確實有這方面的規範,平常的狀況是需要以書面指示,但也有寫說必要時可以使用電話。不過有問題的地方卻在於那個檢察官為了要求警察去抓學生跟記者,他跟警察強調『不得縱放』,這中間就有很大的玄機。」

「讓我猜猜看...該不會跟法條有關系吧?」

「沒錯,刑法內有一個『公務員縱放罪』,這中間我發現有很大的文字遊戲空間,我開一下法條文字給你看看。」

這時候餐點送上來了,P男一邊用手機找著法條,T女則幫兩個人把空杯子斟滿水。

「你看」P男把手機拿給T女。螢幕上顯示著:依據《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每次看到這種就頭昏,寫的好文謅謅。」T女翻了翻白眼。

「是啊,但魔鬼就在細節裡面。你看開頭,他寫『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所以這條法如果單純照字面意思上看,是指說已經逮捕拘禁之人,被縱放的意思。那我就在想,可是當時學生還沒有被逮捕,不是嗎?」

「喔...我懂你的意思了,所以檢察官用『公務員縱放罪』要警察去執行他的要求在邏輯上感覺會有問題。因為當時學生根本還沒被依法逮捕,那又何來縱放?即使警察不逮捕學生,檢察官就算真的要依這條起訴警察,恐怕也是會有問題吧?」

「對,法律實務上是不是這樣解釋我不太確定,至少我是這樣想的。但總之當時警察也就被呼嚨過去。所以張奇文就只好依檢察官命令辦事,但這中間又有一個問題,就是檢察官下令連記者都要抓,警察卻沒意識到這會觸犯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

「我們的憲法有明文規定保障新聞自由嗎?」

「好問題,我特別去查了法規,其實憲法裡面沒有直接寫到『新聞自由』,但是憲法第十一條關於出版自由的部份,曾經經過大法官釋憲,也就是大法官有解釋過這條憲法,表示新聞自由也適用於第十一條。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之一。」

「我怎麼覺得這樣聽起來的感覺是警察對於法律的解釋,好像也不是很有概念,似乎跟我們一般人的程度差不多?」

「沒錯,你不覺得很諷刺嗎?今天不是說警察要多懂法律,可是起碼當他聽到要連記者都抓的時候,也應該要對憲法保障的自由要有一點的敏感度,而很顯然的他們沒有這樣的敏感度。而另外一個制度上的大問題就是,今天北檢檢察官下了一個違反憲法的逮捕命令,他卻完全不會受到任何的制裁。在我們的司法體系裡面,他不用對這種命令負責,也完全不會被淘汰。」P男說完,吃了一大口義大利麵。

「恩...問一下喔,檢察官算是代表國家在偵查犯人對嗎?」T女問。

「沒錯啊。」P男點點頭。

「那這樣想起來真的很可怕耶,當然檢察官是必須要有的,可是如果他今天用了錯誤的方法、做了錯誤的命令,事後卻完全不知道他是誰、也不用負任何責任,那他如果又被政單一黨掌握的話...」

「就會很容易變成政治迫害的工具。而且你有沒有發現一件很奇怪的事情,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市長也可以指揮警察,那兩者如果剛好有衝突的時候要怎麼辦?警察要聽誰的?」

「對啊,以這個事情來說,柯P只能說命令不是他下的,可是事情是發生在台北市,那到底這個東西的責任歸屬要算誰?」

「我也不知道。就我查到的資料來看,過去這種中央跟地方在警察權上產生的衝突,其實也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而我們現在的制度、法律、行政法,對這個部份其實也都沒有相關的規範跟釐清,就這樣擺著。」

「因為我們一般人民不會懂這種東西呀,而如果又沒有人想去推立法,就等於放著爛。放著爛的結果就是每過一段時間就會又發生一次,永遠沒辦法真的解決問題。」

「反過來說,因為一般人民不懂,即使有些修法民間團體喊得聲嘶力竭。一般民眾卻覺得跟自己沒直接關係而不想關心,所以立法委員也不會因為有人民的壓力而去推這方面的修法,那對於作秀就能當選的立委來說,他們當然不會花費力氣在這種事情上。所以你看選什麼立法委員是不是很重要?」

「....當個公民,真的要努力搞懂很多東西啊....」T女嘆了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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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還原那一夜…檢察官主動致電分局長:以現行犯逮捕 不得縱放
http://www.storm.mg/article/59080

中央地方警察權之爭,新一輪憲政爭議(2007/10/26)
http://blog.udn.com/ating1003/1326291

警察指揮權之爭 燒出馬英九罷免案(2004/04/09)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

地方警察局長任免權
http://nccur.lib.nccu.edu.tw/…/140.119/34396/11/61505211.pdf

同為公務員 檢察官過失卻難究責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841/

大法官解釋新聞自由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

【監督國會】
國會調查兵團立委言行資料庫 https://cic.tw/
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 http://ivod.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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