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台灣司法問題多

咖啡廳來了一群人,看起來是大學生,三男兩女,言談之間聽起來是同一個社團認識的。

「之前我看司改會的粉專,說可以去法院旁聽徐自強案,我就報名跑去聽。」A女說。

「是喔,結果怎麼樣?」C男問。

「台灣的法院跟電視上看過得日本、美國影集差很多啊。」

「怎麼說?」B女歪頭問。

「我以前影集看過的片段,裡面都是檢察官跟律師兩方激烈論戰,結果我去聽,都是法官在跟律師對談,檢察官晾在旁邊,而且感覺的出來他很無聊,不時眼神發呆盯著螢幕的會議記錄、托者下巴,偶爾滑一下手機。一直到很結尾法官才問檢察官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結果檢察官的回答是補充的說明會以書面呈現,就沒了。從頭到尾才講一句話。」

「怎麼會這樣啊?」E男瞪大眼睛。

「事後司改會的律師在外面有開放給我們有去旁聽的人提問,他說的專有名詞我有點忘了,但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收集的事證資料,在台灣的司法制度下,這些資料是直接都提報給法官,然後由法官在法庭跟律師來回問答。」

「這是台灣獨創的制度嗎?」D男問。

「也不是,律師解釋說海洋法系,也就是英美法系他們不會有這個狀況,是因為他們的檢察官要負責把資料拿到庭上跟律師當場交叉詢問。但大陸法系就不一定了,像日本跟韓國雖然是大陸法系,但他們一樣是由檢察官把資料拿到法庭才跟律師交互詢問,在這之前法官都不會拿到檢方查到的任何資料。但德國就是資料一樣都是提報給法官。所以在德國的法庭上,也會有檢察官晾在旁邊的狀況。我聽朋友說台灣的司法比較是參照德國的制度,不過....」

「不過什麼?」D男看A女遲疑了一下,好奇的追問。

「不過德國是參審制,也就是由人民跟法官共同來認定犯罪事實。」

「...也就是即便司法制度,我們學人家也只學人家的一半嘛。」E男若有所思的說著。

「對呀。然後我也問司改會的朋友說,今天這庭主要是在討論什麼。他說主要是在討論哪些證據屬於有效證據,我聽那個過程就覺得很疑惑,徐自強案有幾個很扯的地方。就是當初犯案的嫌犯據正確鑿的有兩個,在當時因為還有懲治盜匪條例,這個條例雖然後來廢止,但在當時勒贖擄人是死刑。而徐自強之所以被牽扯進來,原因是他們兩個在警察局的自白有說到他是共犯。」

「那你說很扯的地方是什麼?」B女問道。

「徐自強被定罪的過程,證據只有已知犯人的自白。而完全沒有其他任何的直接證據。更重要的是,犯人曾經在法庭上經法官詢問,結果說的東西跟自白完全不符合,但法院最後的見解卻是因為他在法庭上的東西跟其他都兜不起來,不但不是採納犯人在法庭上的說法,而是直接忽略這個說法,而繼續採信犯人之前在警察那裡的自白。」

「這也太扯了吧,我雖然不懂法律,但法官也應該是要去追查他前後不一致的問題,而不是直接忽略在法庭上的詢問結果吧。」B女用不可思議的表情看著A女。

「而且那個時候律師也有提出犯人他們到看守所做的健康檢查,顯示他們有遭過刑求。在法律上因為刑求而得到的口供,是不應該有證據力的。律師也有提到,那兩個犯人已經是確定死刑了,對他們來說最好的生存策略,就是拉一個人下水,讓審判繼續,這樣他們的死刑就可以往後延後。但法院對於證據的有效無效的解釋竟然是這樣,我真的很傻眼。」

A女喝了水,繼續說道。

「而且針對刑求這個部份,法院的見解竟然是要被告去解釋為什麼犯罪自白提到被刑求的狀況,跟他們在看守所身體健康檢查的狀況不符合。」

「這部份我聽不太懂,可以在講清楚一點嗎?」

「犯人提到刑求的部份,是中間有一次犯人在法庭有提出遭刑求的異議。檢查官有去調查,最後調查紀錄寫著犯人說他有被矇眼,夾奶頭夾手指頭。而看守所身體健康檢查的狀況是他身上確實有受傷,但受傷跟這段過程描述的位置不符合。律師說,矇著眼,等於我們常說的蓋布袋。你在那個時候可能只會記得你被打,但事後要你描述被打的過程,你不一定有辦法把所有的過程都描述出來。或是就算有描述,當初的檢查官有沒有詳實紀錄也都是問題。你常理判斷應該是說犯人在這個過程裡面都在你們警察手上,那他身上為什麼會受傷?我們最多只能提出因為刑求取得的自白不應該有證據力,但怎麼你法院會要我被告去證明檢察官的文字描述跟健康檢查的傷口不符?」

「我覺得法官好像在天上飛一樣,完全不懂人間的狀況。」C男搖搖頭。

「對,在法庭上律師也這樣說。我們旁聽的人都笑出來,但感覺真的超無奈的。我聽完有一個很深的感觸,雖然我實在很不想這樣說...」A女嘆了口氣。

「什麼感觸?」

「之前不是在戰死刑跟廢死嗎?」

「對呀,那陣子我其實有個感覺,我覺得兩方都有很不理性的人。」

「你有沒有發現很多律師都是支持廢死的?我之前沒有想過為什麼,但我那天去旁聽,突然懂了。」

「怎麼說?」

「台灣實際上沒有經歷過轉型正義,也就是那些極權時代的人,在當時台灣從專制轉向民主的時候,依然留在台灣的行政、司法體系裡面做事,但其實他們本身的法治觀念其實也很點點點。你看像不得以刑求取供這樣的事情,要是在歐美這樣的證據力早就已經被直接排除了。我們這裡卻還可以用這樣的自白訂一個人死罪。這些律師當然支持司法改革,而且已經努力很多年了,但司法改革的洞太大了,而他們就證據力去判斷線在幾個死刑,至少就有徐自強案跟邱和順案,都是在只有使用有問題的自白作為證據,在證據力有問題的狀況下被判死刑的。而當詢問有沒有其他重要證據,都說證據消失遺失。結果檢方、警察單位不需要為證據遺失負責,而一條生命卻可能因為這樣的錯誤冤死。」

A女頓了頓,深吸一口氣又繼續說道。

「他們之所以支持廢死,是因為他們在體制裡面,看到太多荒謬的事情。司法確實需要改革,他們也一直在推動,並不是像外面的人說你們幹麻不去推動司法改革。事實是他們一直在推動也推動很多年,但是他們看到的是一個問題多到不能再多的國家司法體制。而現在被判死刑的至少就有兩個確認是有問題的。如果是你,你投身律師那麼多年,看過那麼多的荒謬判決,你知道問題,也一直想改善,但改善的速度不是你可以掌握的,你想阻止現在已經就有可能發生的冤獄,你能怎麼選?」

「........」大家不說話。

「我還是支持死刑,為的不是復仇,也不是什麽要讓受害家屬得到心理補償,不是的。而是殺死人的人,他必須要為他的行為付出相當的代價,而我認為死刑是他唯一能夠付出的代價。但台灣的現況卻讓我覺得,在沒有適當的配套下,有死刑或沒有死刑都是會有問題的。去法院現場旁聽一次,你可以略為感受到台灣司法制度的一些奇怪的狀況,重點是這是現況,不是十年二十年前。有問題的不是死刑本身,而是這個國家的制度,還有那些不食人間煙火的司法官員。沒有配套的死刑,就是讓現在律師只能用支持廢死的方式,希望能避免讓這些確定被判死刑、但實際上就是證據不足,可能根本就是無罪的人被國家殺死。若這些人繼續冤死,國家卻不用為此負任何的責任,這真的很不公平。而沒有配套的廢死,又會讓那些真的罪大惡極的人,無法真的對他自己的過錯付出相當的代價。卻又是另外一種不公平。」

A女看了看大家,緩緩的繼續說著。

「我覺得支持死刑的人,更應該要去關注瞭解像是徐自強、邱和順這些案子的判決過程。推動司法改革,不應該只是少數律師或NGO的事情,只有當有更多的人一起關注,也一起親身去體驗台灣的法官判案是怎麼回事,只有這樣,才能真的給這些在司法體系的人有真正的壓力。而在這個關注瞭解的過程,我們才會長出更深的思辨能力,去想出可以讓台灣司法更好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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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徐自強案 https://goo.gl/jMplKx
邱和順案 https://goo.gl/urDcO4
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https://goo.gl/7UjNlu

【監督國會】
國會調查兵團立委言行資料庫 https://cic.tw/
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 http://ivod.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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