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金管會為什麼要開後門?

蒂瑪剛吃完飯,趁空檔滑了一下twitter。有則消息很多人轉貼引起她的注意。

【金融業與陸簽合作協議 程序簡化】

金管會今天發函,金融機構、周邊團體與大陸法人簽署合作協議,不用事先送金管會備查,以簡化程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過去金融機構、周邊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意向書、備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時,應先通過董監事會議,再送金管會備查,若15日內金管會未有意見,視為同意備查。

新聞連結: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409150408-1.aspx

蒂瑪皺了皺眉頭。

『如果只是單純民間企業跟大陸法人簽署合作協議鬆綁,也許還可以討論,但金融機構鬆綁不用備查,這....』

接著往下看,新聞裡寫著:
「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如依現行法令規定須將預算、決算報告報本會者,應將合作協議向本會申報。1030915」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是什麼呢?』

蒂瑪打開google app,輸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跳出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33-1條之二是....「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蒂瑪想著

『政治性內容是指什麼?國家的貨幣政策等應該算跟政治性內容有關吧?那銀行不是很容易就撈過界嗎?如果今天我是銀行,前面簽署合作協議不用事先備查,那我何必乖乖遵守這一條呢?為什麼明明一開始謹慎一點先要求送審就可以避免的問題,卻反其道而行只要求銀行自律,為什麼要開這種後門?』

『又如果錢不算跟政治有關,這是否意味著以後台灣錢可以很容易、不需要做保就拿去中國,那被倒帳怎麼辦?台灣人支付?』

『金管會到底在想什麼?』蒂瑪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