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

公務人員瀆職,為何難起訴?

這天咖啡廳的包廂,門口貼著一張紙板,上面寫著D day for food。間歇的聽到裡面在放影片以及談話討論的聲音,這時活動大概已經進行到三分之二,服務生S進去幫忙倒茶水時,看到裡面正在播放在野立委的訪談影片。

「其實你看訪談的內容,在野立委就有提到,他們去年五月想把追討不當利得入食安法,當時食藥署、法務部都反對。理由是行政法裡面就已經有針對追討不法利得的部份做規定。但是實際質詢當時的衛福部部長的時候,立委詢問這些年來,從衛生署到衛福部,有罰過哪個廠商不當利得的?答案是零。一間也沒有。」影片結束後,I男說著。

接著K男拿出一個圖表。「而根據另外一個在野立委的訪談,我們也才知道,之前吵的一罪不兩罰,造成小的罰金吸收大的,實際上是被誤導的訊息。那件事情是這樣,修法後,刑法可以針對不法廠商處以罰金,但是刑法因為不朔及既往,所以他只能針對修法過後的時間,也就是2013年6月後的部份,科處罰金。一罪不兩罰的部份,也只能針對2013年6月以後的時間。但是在6月以前的那段時間,行政機關其實是還是可以根據行政法,去針對黑心廠商追討不法利得。6月以前的時間,是沒有一罪不兩罰的問題。因為當時刑法根本沒有相關的規定。但行政機關有沒有這樣做?答案是沒有。」

「這樣整個聽下來,感覺很多事情是卡在行政機關上,那難道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完全沒有辦法被要求要負責任嗎?」坐在角落的P女提出疑問。

「針對公務人員的職務規範,其實有一條叫做瀆職罪。」

「那為什麼從來沒有聽過哪一個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被用這個罪起訴過?」

「這個講起來就會牽涉到司法改革的部份...」I男頓了頓歪了頭想想,又繼續說下去。「不過我就先簡單來說一下,瀆職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意思是有人告發,例如假設立委去告發某行政單位的公務人員瀆職。或是檢察官主動發現有問題決定發動偵查,然後由檢察官去調查後,查得到足夠的證據認為被告發的公務人員有瀆職嫌疑,再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要求法院對該公務人員的瀆職行為判罪。」

「但我們來看一下台灣的檢查官制度...」I男拿出紙筆,在紙上簡單的畫了張圖「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指派,所以今天如果有人告發行政機關的公務員,那就會由檢查總長指派一個檢察官去調查。你覺得這個權力關係是不是有點弔詭?」

「很怪,行政院長由總統指派,也就是說整個行政機關實質是隸屬在總統的管轄下,那如果總統根本不想要辦底下的公務員,他就可以要檢察總去暗示檢察官要怎辦案,那這樣檢察官要怎麼保持中立?」坐在I男旁的W男發問。

「所以這也是瀆職罪很難成立的原因。」

「.....所以台灣真的有所謂的責任政治、在制度設計上真的有行政立法司法各自獨立分權的觀念嗎.....」

「嗯...你覺得呢?」I男反問。

空氣中瞬間好像凝結了一樣。沒有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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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免罰了!大統18.5億罰款,衛福部撤銷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豆知識】
憲法的意義
行政命令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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