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那一年,我們不知道我們一起失去的權益:七休一與特休的變形

咖啡館午休時間,門口放著「休息中」的牌子,服務生們整理好環境後,便挑了個桌子坐下來聊天。

「你有看到柯建民被拔鞋子的新聞嗎?」A女說。

「不是說後來確定鞋子是某個警察的嗎?」B女回答。

「對呀,這件事我其實覺得心情有點複雜。」

「怎麼說?」C女問。

「我是贊成爭取七天假不能砍的,可是勞團在這個議題上抗爭的手法跟後續處理的方式卻難以喚起更多勞工對這個議題的共鳴,甚至造成很多人的反感,這點我覺得很可惜。」A女回答。

D男聽完點點頭。「我同意你說的,不過我想這也許也是在做社運的人,在這個抗爭過程中,該去思考與自省學習的。今天不是你爭取的事情是對的,一般人就該無條件的支持。但是反過來說,我覺得一般人在面對這種抗爭時的態度,其實也有很多需要反省的地方。像是我有聽過一種說法。說『覺得勞團在外面喊的強硬,都沒有去思考作為一個政府他們要考慮的事情不是只有這一項。』,我覺得這個說法一半對一半錯。對的部分是政府確實在規劃政策的時候,要考慮的有很多項目,但是這不該是民眾拿來責備勞團『沒有思考』的理由,因為所處的角色不同,勞團在政府面前,在權利位置上,勞團確實就是相對弱勢。所以抗爭是勞團必須要持有與使用的手段。但抗爭這個手段,是為了升高壓力逼政府出來談判,當政府釋出談判的機會的時候,勞團也必須要去思考在這個情況下,要怎麼用談判的方式取得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但也必須意識到只要是談判,就會有交換。不管交換的東西是什麼。」

接著大家繼續閒聊,從週末反同婚遊行,川普的超狂推特文,還有台灣媒體英文不好等等話題。最後又繞回特休的話題。

C女說「話說那天我看到另外一則新聞。他寫說民進黨黨團版本的特休假針對全體勞工特休加碼。我很好奇是怎麼個加碼,所以詳細看了一下,他提到除了把特休改成半年就有三天,還另外增加如果特休沒放完,雇主一定要發工資。新聞提到『刪除原施行細則「應休未休」中的「應休」兩字,等於讓雇主規避原因全部拿掉,確保勞工不會看得到吃不到。』。我才突然發現好奇怪,原來以前特休沒放完,雇主是可以不用針對沒放完的特休發工資而且是合法的?」

D男說「喔,你說的那個新聞我也有看到喔。我也對這句話很疑惑,所以我就先去查了幾個資料,後來我才搞清楚為什麼把應休未休刪掉可以讓雇主針對勞工沒有放到的特休一定要發工資。這要追朔到1990年,勞動部頒布過一個函釋,他裡面寫到『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可以讓勞工說他是因為個人原因沒休特休,那雇主就不用針對特休沒放這件事發工資。為什麼會有這個函釋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勞基法裡面寫到『應休未休』。」

A女皺了皺眉頭。「誒,可是我覺得這函釋這樣寫怪怪的耶。因為特休假不比國定假日是非放不可,所以特休假原本就是勞工要向雇主提出申請才能放的假。但如果勞工沒有提出要放假,卻不能因此就說是勞工的個人原因啊。」

C女接著說。「而且資方跟勞方,是勞方比較弱勢比較怕失去工作吧?那勞方在有失去工作的風險之下,他即使知道自己的特休沒放也沒薪水補償,他還是很難去跟資方爭取這個權益,那他就只能『被同意』放棄特休了。」

D男點點頭。「而且在查資料的過程中,我查到了另外一個東西,我才突然意識到,當初七天假要砍不砍的爭議,是看勞動部要不要廢除函釋就可以解決的。」

「我聽不太懂你的意思。」C女說,一邊在吧台幫大家沖咖啡。

「我先說我查到了什麼喔。你記不記得之前有一個小七店員打工因為工作超過六天以上沒放假,落跑後讓警員出來處理的新聞?」

「有,我有印象,事後那個人他說他在臥底調查,說看小七有沒有違反勞基法規定每七天就要有一天休息日的法條。」A女說。

「那你有沒有印象那次後來說小七沒有犯法?勞動局的解釋是說只要第一個禮拜的第一天跟第二個禮拜的最後一天有放假,即使這樣等於連續工作12天,他還是符合七休一的規定。所以沒有犯法。」

「嗯嗯,當時我也覺得滿錯愕的。感覺他們怎麼解釋法律,好像跟我們一般民眾的理解有點距離。」B女點頭。

「這次我在查資料的時候,我才知道勞動部他這樣解釋,根據的是在民國75年的另外一個函釋,這個函釋裡面說『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 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C女咖啡沖到一半停了下來。「誒誒....等一下等一下,這還是回到剛剛我說勞工本來就比較弱勢的這件事,如果今天資方跟你說我班表要這樣排喔,勞工他很難說不啊。」

D男說道。「對啊,所以勞動部函釋這樣寫本身就有問題。而且這問題從民國75年就開始了呢,我那一年才剛出生哩!剛剛講小七事件是發生在2016年5月的事。後來在6月的時候,勞動部來公告廢止了這個函釋,廢止從8月1日生效。也就是之後每工作六天,就一定要有一天休息中斷工作天。這完全都沒有經過立法程序,行政單位就可以做了。

這意味著什麼?這代表勞動部自己發出的函釋,只要勞動部願意,他也可以隨時說他要廢止。在去年選舉之前,勞動部當時就是想透過函釋要砍七天假,這個可惡的地方在於他想透過行政命令凌駕在法律規範的國定假日之上。他們當時還說不然這件事就交由新國會去決定。

後來是透過立法院把這個函釋擋下來,所以七天假才沒有透過行政命令被砍掉。但反過來說,當時勞動部自己本身就可以廢止這個函釋,根本不需要一定要進到國會才擋下來。」

「那為什麼勞動部不這樣做?」

D男聳聳肩。「不知道,我只能說,有些事確實需要透過立法程序才能處理,但是有些事透過行政流程就可以處理,但勞動部在很多勞工議題上,都選擇不去面對過去的錯誤,而堅持要走立法流程才回頭去廢止自己的函釋,我覺得這是極為不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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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七落跑店員找到了 「我在臥底調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520/866892/

民進黨版/特休沒休完 雇主要給錢
http://udn.com/news/story/9636/2143699

勞動部廢除75年函釋 8月起勞工不得連上7天班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629004855-260405

勞動部宣布 8月起連上7天班違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629/897008/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函釋查詢
http://laws.mol.gov.tw/FINT/index-1.aspx

(75)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 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 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79)台勞動二字第 21827 號函
本會 79.08.07 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 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 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 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 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 數之工資。

台 79 勞動 2字第 17873 號書函
一、貴工會 79.4.24(79)寶工字第○一六號函敬悉。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雇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 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監督國會】
國會調查兵團立委言行資料庫 https://cic.tw/
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 http://ivod.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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