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立法院職權之三:戒嚴案、大赦案

『這裡的筆記還真難整理...沒想到只是想要搞懂名詞解釋也這麼複雜啊...』蒂瑪的電腦畫面停留在youtube,剛看完一段資料影片。

『重點是才看第一段而已...』蒂瑪覺得有點苦惱。

『可是如果不搞清楚,就不會知道立法院運作的魔鬼都藏在哪...還是努力搞懂吧!』這次蒂瑪拿出了紙筆,想著用畫的也許可以幫助釐清思緒。

※※※※※※※※蒂瑪小姐的筆記時間 start※※※※※※※※

【立法院職權之三】
立法院可決議範圍中的戒嚴案、大赦案這兩個,我把它歸成社會秩序類。原因是他走的不是一般法律。甚至可能直接跟現行法律衝突。是特殊狀況下才能被實行。重點是他們的判決都不是由司法機關決定(法律案的判決都是由司法機關獨立運作的)。

●什麼是大赦案?
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針對某一個範圍的犯罪一律給予赦免的制度。不單純只是免除刑罰執行,還包含犯罪記錄消滅。已經受罪的經過大赦,等同罪行宣告無效、不再追訴。

我的理解是...例如大赦死刑,先假設其中一個死刑犯犯的罪是「蓄意殺人」。那大赦後除了不執行死刑,他「蓄意殺人」的「犯罪記錄」也會一同消滅。因此他個人記錄上就不會再有這個犯罪前科。

維基百科大赦:http://goo.gl/2ZaGqn

●什麼是戒嚴案?
戒嚴的英文翻譯是Martial law,字面上直接翻譯就是用軍事管制國家。通常只有在非常時期,例如國家遭遇戰爭、叛亂,才會依狀況宣布戒嚴。

這樣寫感覺沒什麼,但施行戒嚴對國家人民的生活影響卻非常非常大,原因是一般法條在戒嚴的情況下,可以「不適用」,以軍事最高機構的判決為優先。台灣戒嚴史網路上有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CIXIHa6GAQ),下次筆記再獨立整理出來。

戒嚴案的執行程序是由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需經過立法院的通過追認。而且立法院有決議要求總統解嚴(也就是不得戒嚴)的權力。

※※※※※※※※蒂瑪小姐的筆記時間 end※※※※※※※※

『戒嚴案的實際執行狀況,影響範圍整個超出我的想像....』蒂瑪在筆記本上寫下1949~1987。

『台灣戒嚴解除的時候,我才八歲而已,根本沒印象沒感覺...在戒嚴底下的生活,實際一般人的感受到底是什麼呢?』

蒂瑪看著窗外,決定這禮拜的假期,去拜訪幾個比較年長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