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一例一休=落實週休二日?

「自從你上次說週休二日的修法問題,我最近都很注意勞基法的相關新聞說。」A男說。

「是喔,那最近你有什麼心得嗎?」C女問。

「之前砍掉的七天假,現在恢復了,這件事情讓我覺得,人民真的應該要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任何的權利都不會是憑空掉下來的。不過,他們在說行政院提出的勞基法修法版本,我總覺得聽起來也是哪裡怪怪的。」


「噢?怎麼說?」

「原本的勞基法裡面,其實沒有『休息日』的說法,倒是有對『例假』的定義。可是這次行政院提出的版本裡面,卻把『休息日』這個概念加進去。我一開始不太懂,如果真的要落實,不是直接規定七天內要有兩天例假,是最簡單明瞭的規定嗎?」

「你說得有道理。所以現在知道休息日的意思嗎?」C女笑了笑。一副等著A男說更多的表情。

「有喔,我找資料找好久呢!原來休息日這個說法,是民國9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工時制度,也就是原本每週48小時,改成雙週84小時的時候。這個修法意味著每兩週的工時,少了12個小時,等於平均每週少了6個小時。勞動部就自己解釋說,這少了的6個小時,是不需要工作的下班時間,這個時間叫做休息日。」

「為什麼要稱這個是休息日而不是例假日?」C女問完喝了一口咖啡。

「這就是可惡的地方。因為休息日跟例假日適用的加班費計算公式不同。勞動部的解釋是這6小時只是不必工作的下班時間,但是假設加班的話呢,這段時間的加班費可以視為跟平日加班的工時一樣,只是平日工時的『延伸』,而這樣的解釋,就會影響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這樣聽好像有點抽象。」

「這個拿公式來算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A男拿出的紙筆。然後簡單寫上:平日超時之加班費=時薪x工時x1.66。例假日之加班費=時薪x工時x2倍。休息日之加班費=平日超時之加班費。平均時薪=(月薪/30)/8

「這中間太魔鬼藏在細節裡了,所以我把一些部分做簡化,例如平常日加班的加班費有分兩階,一階是1.33倍,一階是1.66倍。我這裡直接取加班費最多的基數1.66倍來計算做大致的比較。你看這個平均時薪他除以幾天?」

「30天。大致等於平均一個月的總天數。」

「好,所以在勞動部的解釋,他認為我們平常放假的例假日。都屬於『給薪例假日』。因為如果不是這樣解釋,那月薪就不應該是除以30。」

「恩...所以呢?」C女點點頭。

「所以今天假設我月薪36000元,平均時薪是150元。所以假如我例假日加班2小時,公司要給我150x2x2=600元。但因為例假日算是『給薪例假日』,所以扣除月薪中已經給的當天薪水,也就是150x2=300元。所以實際上公司只要多給我300元的費用。

那如果是平日加班2小時呢?用簡化後的公式來看,那就是150x2x1.66=498元。

現在問題在於休息日的這個說法,讓資方有一個漏洞。他可以主張跟例假日一樣,這個休息日都屬於『給薪休息日』。所以假如你休息日去加班2小時,最後可能拿到的加班費卻會是498-300=198元。比你平常加班兩個小時拿到的加班費還少喔。

而更糟糕的是,之前休息日只是勞動部的行政命令解釋,而現在卻要變成行政單位提出的變成勞基法的修法建議,假如這種方式的修法真的過了,那等於是用法律去替休息日這個奇怪的概念做背書啊!」A男說完喝了一口茶。

「所以其實聽起來,休息日這個說法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真正的落實週休二日,就應該用例假日的方式入法。」

「沒錯。雖然這依然無法解決假設勞資雙方合意,勞方可以一次連續排班超過7天以上的問題。我覺得彈性排班的問題,可以另外討論,可是所謂的週休二日,應該要要把兩天都算例假日,這樣起碼在實際可以休息的假日,假如勞工必須加班,那加班費也不會被偷走。」

「不簡單喔,你這次居然找了這麼詳細的資料來理解問題所在。所以你看,我們常常覺得法律離我們很遠。可是其實如果我們希望真的爭取自己的權利,至少跟我們自身相關的法律,應該要特別去注意,或至少多找人討論,一起了解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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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辛苦加班的加班費...你算對了嗎?
http://imlabor.pixnet.net/blog/post/40813645

休息日(雙週的週六)是法定之假日嗎?
http://goo.gl/eljUy4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監督國會】
國會調查兵團立委言行資料庫 https://cic.tw/
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 http://ivod.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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