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小女生到櫃台結帳的時候,手裡拿著一疊紙動作有些扭捏,好像除了結帳還想講些甚麼。
「一共是300元...你們手上那疊是甚麼?」蒂瑪一邊幫他們結帳一邊問。
這時候其中一個小女生鼓起勇氣開口。
「這是...這是公投補正的聯署書跟宣傳單,想請問可不可以擺在你們店裡幫忙宣傳呢?」講完後,小女生A脹紅了臉。
「好呀,放在這就好。」蒂瑪笑了笑,很爽快的回答,指了旁邊一個擺滿藝文資訊的桌子。
這時兩個女生顯得很開心,把一疊的紙放好後,正好經過的服務生S撇見桌上的聯署書跟文宣,跟兩個小女生說起話來。
「公投補正...這是甚麼呀?」服務生S拿起一張文宣,一邊看一邊問。
「你有聽過鳥籠公投嗎?」小女生A問。
「聽過,但不太了解。」服務生S抬起頭回答。
「台灣目前公投法有很多不合理的門檻,包含公民投票提案人數門檻、連署人數門檻、公審會門檻,以及投票率須過半的門檻。從過去公投的經驗,我們評估目前危害最大的是投票率須要過半的這個門檻,是最不合理的、需要優先修改的。所以我們希望可以透過公投補正的聯署,用公投修公投法。把投票率過半的門檻先修掉。也就是聯署是否同意投票率50%的門檻應該要廢除的公投。如果過了,那未來公投就不會再繼續被50%的投票門檻所限制。」
小女生A一改剛剛害羞的態度,很流利地一口氣說完這段話。
「投票率需要過半的問題在哪裡呢?這個設計應該是為了避免整體投票率太低,造成決議結果不能實質代表民意,所以才設定的吧,國外的公投沒有這些門檻嗎?」服務生S接著問。
「國外的公投確實也會有限制,要看公投用在修甚麼法上,限制也不同。確實有少數國家針對重大議題,例如丹麥修憲,或義大利的廢除法案的公投,都有要求投票率須過半。但針對大多數其他性質的投票,投票率門檻大多20%~33%,也就是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等。」
小女生A說完,喘了口氣。小女生B接著說。
「但台灣公投得票率需過半最不合理的地方,在於若投票率沒有過半,該次投票結果一率視為否決。即使有得票率過半門檻的丹麥或義大利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全世界只有台灣是這樣。其他各國若得票率沒有達到投票門檻,最多只會視為該次投票不具效力,也就是無效。無效跟否決的差異就很大了,我們把投票人數列出來會更清楚...」
這時候小女孩B拿出了筆,在紙上畫了兩個圓餅圖。上面先寫著幾個大字:「具有投票資格人數 ~ 100人」。一個圓餅圖標著著同意48票:反對1票,投票率49%,另外一個圓餅寫著同意48票:反對3票,投票率51%。
「你看這兩個投票結果。兩個同意的投票數都是48票。在台灣現在的公投法規定,投票率49%的這個,結果視為否決。51%的這個,才會視為同意。你看兩個的差異在於否定票數,才差了兩票,結果的判定卻完全相反。如果在國外,有投票率門檻需過半的限制的,49%這個最多視為無效投票,但不會是否決。」
服務生S很認真地看著圖,一邊皺了皺眉頭說道。
「視為否決的規定真的很奇怪耶。這不就意味著如果投票率只有49%,就自動把沒有投票的51%的人,認為他們是投否決票?但我們平常在立委選舉、總統選舉、地方選舉的時候,並不會因為沒有過半的人出來投票,那次投票就不算數。也不會自動把沒投票的,認為他們是否定投票的意思呀。」
「對呀,所以說台灣的公投,其實很畸形啊...這已經不是能不能用的問題了。當然國外並不是完全都沒有投票率門檻,但根據研究,大多數都是採用簡單多數決。就算有門檻,也都會針對議題做不同限制,而不是說所有類型的公投都用同樣的標準。會採用投票率須過半的是非常少數,就更不要說沒過半就視為否決這種不合理的規定,根本是台灣獨創。」
小女生B這時語氣顯得有些激動,說完時才發現服務生S旁不知何時多站了幾個其他客人。
「這是聯署書嗎?我來寫一張吧。」客人說道。
「我也要。」另一個客人接著說。
「謝謝你們...」兩個小女生對其他客人點了點頭,又害羞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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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按:公投有一部分的意義在於補足立法部門的不足。特別在沒有實質創制權、複決權的前提下,公投是人民重要、且應該擁有的權力。但你知道,台灣投票史上,曾經有政黨做過公投是來亂的宣傳廣告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q9vNc4MY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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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
關於公投的6個Q&A:廢掉門檻會讓少數綁架多數?不廢才會
台灣與歐洲委員會國家公投法法定人數比較
公民投票法
公投補正聯署